劳工到新公司报到时,公司人资通常会要求新人签署报到文件跟缴交相关资料,但若订工作规则,要求所有新报到的员工,都须提供「警察刑事纪录证明书(良民证)」,甚或会计、人事或总机人员都要,未提供就解约。北市劳动局长陈信瑜指出,此显然于法无据,不得逾越法令、需索无度。

「雇主要求员工必须提供的相关文件,是否法有据?」这是劳工所提出的疑问。陈信瑜表示,许多公司会在工作规则中,订定员工除须提供基本资料外,最常见的就是「良民证」、「个人信用报告」、「前一份工作的离职证明书」、「退伍令」等,但却出现规定,「如未提供,视同解除双方劳动契约」;事实上司要求员工所提供的资料,除非与工作相关,或是法有明订。

陈信瑜提醒,雇主要求员工提供的资料,应尊重员工的意愿,不可逾越法令规定,像是要求保全人员提供良民证,则是合法的,但若要求所有新报到的员工都须提供良民证,包括会计、人事或总机,则于法无据。

陈信瑜说,雇主订定工作规则时,应以一般性且全体员工适用的内容为主,若是与工作相关的资格证明书、文件或良民证,建议可订于双方的劳动契约中。

「劳动局会严格把关、审查!」陈信瑜呼吁,按《劳动基准法》第70条规定,雇主雇用劳工人数在30人以上者,应依他的事业性质,针对工时、休息、休假、工资、津贴及奖金、纪律、考勤、请假、奖惩及升迁、受雇及解雇、资遣、离职及退休、灾害伤病补偿及抚恤、福利措施等相关事项,订立工作规则,并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公开揭示,「工作规则订定的内容,以不逾越法令规定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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