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的陈情常客江姓男子,前年写信到总统府及立法院、地检署及中正一警分局等,扬言要用汽油弹猛攻火烧立法院至立法院烧为黑炭为止,台北地方法院依恐吓公眾罪将他判刑2月,可易科罚金,台湾高等法院改判1月,但刑之执行前要接受监护1年定谳。
高院认为,江男在2018年多次携带打火机及汽油桶前往立法院,且经医院精神鑑定认定,江男「疑似妄想症」,他犯本案时因精神病理的影响,辨识行为能力显着减低,依法须减轻其刑,因此撤销北院判决,改轻判1月,可易科罚金。
高院指出,为预防江男再为类似的违法举措,导致再犯,危害公共安全秩序,宣告他在刑之执行前,令入相当处所,施以监护1年,以利于执行期间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后续治疗之执行方式。
法官希望江男在专责医院或其他医疗团体内,接受适当治疗,以避免因他的疾病而对其本身、他人及社会造成难以预期之危害,期收治本之效,俾维公安,并启其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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