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美国首次销售原则指的是符合美国首次销售原则要件企业,可用制造商出售该商品给第一个经销商的价格做为申报美国进口货品价格,而非以美国进口商向经销商购买的最终价格作为申报进口货品价格依据,相对来说更为优惠,可减少税负成本。

由于採用产品出厂第一手价格,而非经销商出口至美国的最终售价作为关税税基,自然减少关税负担。然而若操作过度,中国大陆制造厂因出口价格过低而使利润不足或是亏损,反而会招致中国大陆税局对转让定价的查核,或是中国大陆子公司向银行贷款时产生困扰。

资诚(PwC)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两岸商务与税务服务会计师段士良表示,当台商在陆子公司遇到此类利润过低问题时,可向大陆税局申请要求一次性特别纳税调整,但台商应留意,若帐上增加利润、自然也要有相应收匯。

近期中国大陆外匯管理局发布「银行如何办理特别纳税调整下的跨国公司利润补偿外匯收支业务」解答,首次从外匯管理角度认可企业的移转订价调整诉求,为今后企业办理相关业务提供了操作指引。

段士良表示,移转订价调整涉及企业所得税、间接税、关税、外匯管理及会计入帐等诸多方面,建议跨国企业在平时就该按时监督利润水平是否合理,避免年底结帐前的一次性调整,非不得已在进行移转订价调整之时,必须同时考量外匯、税务、海关等相关监管当局的最新程序要求,以免顾此失彼,冒出更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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