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也指出,本次修法主要是删除许多管制规定,例如不准设置秘书处,以及办事处以一个为限等,让国际组织可更有弹性决定在我国设置办事处的层级,而且不再限制办事处数量。同时也删除办事处应向当地警察机关报备之规定,以符合自由结社及两公约精神。

而为提升国际组织来台意愿,这次也放宽办事处设置条件,如针对尚未取得外侨居留证的外国籍负责人,给予6个月的宽限补正期,并明确化香港及澳门相关组织来台设立办事处的依据。但为维护国家安全及利益,作业要点也明确规定大陆地区相关组织均不得来台设置办事处,且其人民均不得担任办事处任何职务。

内政部重申,这次法规松绑,预期可有效吸引外国或港澳民间机构团体来我国设置据点,有利拓展我国际空间,增进我国实务外交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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