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局举例,A医院于2021年3月起将所有建物出租给B公司使用,约定每月租金30万元,其所收取的房屋租金收入非属医疗劳务,为A医院销售劳务之收入,依法应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A在房屋出租前,应向辖区国税局办理税籍登记,而且因租金收入每月销售额达使用统一发票标准(每月销售额20万元),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按5%税率课徵营业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医院、诊所、疗养院提供医疗劳务、药品、病房住宿及膳食所取得之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免徵营业税;惟医疗院所将所有房屋出租收取租金,因非属提供医疗劳务之范畴,不能适用免税规定。
该局举例,A医院于2021年3月起将所有建物出租给B公司使用,约定每月租金30万元,其所收取的房屋租金收入非属医疗劳务,为A医院销售劳务之收入,依法应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A在房屋出租前,应向辖区国税局办理税籍登记,而且因租金收入每月销售额达使用统一发票标准(每月销售额20万元),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按5%税率课徵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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