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刘姓律师与另名受雇律师,因受某公司4兄弟其中一方委托处理争产纷争,台北地方法院认定2人皆涉犯偽造文书,各判刑5月、4月,都得易科罚金,2人不服提上诉,台湾高等法院驳回。得上诉。
本案导因北市某公司老板洪老先生于2013年死亡,4个儿子分二派且都是该公司股东,而洪老先生生前欲将股权收回,由长子全数买回,次子、四子委托刘律师在2014年规划召开世都公司股东临时会,次子担任主席,并指派刘律师受雇律师代理四子出席。
北院判刑后,刘律师上诉主张,公司有召开临时股东会之必要,告诉人假藉不同意行使股权之名,故意干扰系争股东临时会之进行,是属权利滥用,指派受雇律师担任的是「四子之股东代理人」而非「洪老先生之股东代理人」。
刘姓律师解释,股权行使有事实上无法得其他共有人同意之情形,依诸多实务见解与资深律师意见,指派行为于法有据等语;受雇律师亦主张,因信赖事务所指示而为事务执行,并无偽造文书犯意,且以四子代理人身分执行事务,也没有偽造冒用洪老先生代理人的名义。
高院认为,本件股东临时会改选董事、监察人,影响公司未来经营权之归属,刘律师及股东针对股东临时会议及洪火鐲董事选举票等部分,涉犯行使偽造私文书罪,驳回上诉,各判刑5月及4月,可易科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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