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前陆姓女子到医美诊所接受抽脂及丰胸手术,低因手术及急救设备不完备,致陆女施打麻醉药剂过量引发癫痫症状,急救不及死亡;陆母提告求偿,台湾高等法院维持一审认定,判决诊所负责人林玉清、参与手术的职员池岳龙,连带赔偿337万9472元。可上诉。
陆女母亲提告主张,林玉清在2013年与池国梁共同经营诊所,池劝说陆女接受抽脂及丰胸手术,2013年6月23日晚间结束抽脂后,池国梁为陆女施打麻醉药,致陆因长时间抽脂大量体液及电解质流失,施打麻醉药剂过量,引发癫痫症状。
林玉清迟至同日晚间10点多才拨打电话通知救护车到场急救,因诊所无足够急救设备,致陆女发生缺氧性脑病变,经送医急救后,2013年7月25日上午仍因缺氧性脑症併发肺炎致神经败血性休克死亡。
台北地方法院判决林及池须赔偿337万多元,上诉后,高院认为,当时诊所手术室并不符合手术室设置标准,且池打麻醉药物过量致陆女抽搐,但诊所未即时监测她的生命徵象,也未採取足够之急救处置,造成陆女缺氧性脑病变,继而併发肺炎致败血性休克死亡,须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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