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建廷表示,翁启惠没有不实申报财产行为,作为他的法律顾问,必须要澄清,经当事人同意,其简要说明如下:
一、 部分媒体称:在台湾士林地方法院的确定刑事判决中,已经认定翁启惠先生不实申报财产及违反利益衝突规定。然而事实是,该刑事判决之范围,仅审理刑事责任之有无,并未涉及这两个牵涉行政程序的部分。媒体之相关报导,显与事实不符。
二、 又部分媒体转述特定监察委员之说法称:翁启惠先生对于赠与股票之过程,前后说词不一。然而事实是,在刑事侦审程序中,调查的是资金来源,而非赠与之过程;况且所有事证,包括翁启惠先生在刑事侦审程序中的所有笔录及书状,都已在监察院诉愿审议委员会中呈现,且经言词辩论后,诉愿会综合所有事证,已分年度三次认定翁启惠先生并没有不实申报财产之行为。监察院廉政委员会也三度认定翁启惠先生并无违反公职人员利益衝突规定。监察院诉愿会乃公务人员财产申报事件之最终认定机关,特定监察委员不服其决定,仍继续以片段事实做主观推测,甚至对外发言,令人遗憾。
三、 部分报导又称:公惩会已判定翁启惠先生有财产申报不实及违反利益衝突规定之行为。然而事实是:公惩会在第一次审理时,诉愿会尚未做出前述决定,因此是以最初监察院移送的错误事实做判断;而在后续的再审程序中,监察院的回函及到庭代表,竟然违反自己的监察院诉愿决定以及调查报告,继续陈述错误的事实。这是翁启惠先生在再审程序中未曾受到公平对待的最明显例证。
仅澄清如上,并请部分媒体在报导及评论之前,做到最基本的事实查证,不要继续以讹传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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