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应民眾携带设备播放音乐需求,行政院会明将讨论经济部拟具「着作权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修法后民眾在公园等户外场所跳舞健身健康活动,只要携带自己的设备播放音乐,均可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根据现行「着作权法」第92条规定,民眾若携带音响等设备在公园健身跳舞时播放CD涉及违法「擅自以公开口述、公开播送、公开上映、公开演出、公开传输、公开展示、改作、编辑、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规定,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75万元以下罚金。
经济部考量有许多民眾因在公园运动、健身时,因自行携带音响等设备,公开播放音乐而触法,为民眾能合法利用着作,调整合理使用的规定,包含学校远距教学、图书馆提供馆内线上阅览等。
本次修正也增订再公开传达权,在公眾场所播放网路上的影片,例如大卖场透过电脑或萤幕播放YouTube网路影片给客人收看的利用型态,以保障着作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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