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指出,现行有线广播电视法第55条规定,系统经营者与频道供应事业间有关频道播送、授权条件及订户数认定之争议,或系统经营者间之争议,得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调处,调处不成时,得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惟实务上依据NCC过去调处案件运作情形,其成效有限,难有解决纷争之实效。
有鑑于授权条件费用之争议,具高度专业性且内容繁琐,基于维护订户收视权益及有线电视上下游产业之健全发展,因此增订诉讼外争端处理机制,争议各方除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外,另就频道授权条件费用之争议,在调处不成立时,当事人之一方得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裁决,俾利争议双方得依裁决价格作为暂付之依据,待民事判决后再各自予以找补,以提升争议处理之效能。
NCC补充说明,裁决之性质为行政处分,不服裁决者得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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