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担任嘉义县社会局劳工行政科督导员的男子陈宏隆及约用人员女子郑至娟,分别承办「劳安活动」及「观摩活动」却侵占结余款10万多元,最高法院依共同侵占公用财物罪将陈男判刑5年1月,郑女判刑5年3月定谳。
陈宏隆及郑至娟在2011年9月间承办劳工安全卫生在地扎根计画的工安体感训练等活动,他们知道报名人数不及原订计画,不同性质的活动合併办理,其2种活动的实际行程及参与人员均相同。
2011年10月21日活动结束后,陈男及郑女明知2项活动经费各自独立,不得相互流通,却各自拿不实支出凭证在活动结束后,用不实支出凭证核销经费,共同侵占结余经费10万9127元。
台南高分院斥责陈男及郑女将统一发票及收据所载不实消费内容的款项侵占入己,拒不缴回结余款,2人之法治观念淡薄,巧立名目,犯后就关键之侵占公用财物犯行,仍执陈词矢口否认未见悔意,将陈、郑各判刑5年1月及5年3月,上诉后,最高法院驳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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