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应新冠肺炎疫情升温,财政部7日将发布解释令延长今年5月至7月各项税捐申报缴纳期限,以确保受疫情隔离民眾之权益,包括营业税、营所税、综所税、房屋税、货物税、菸酒税、特种货物税等七大税目皆可适用。
财政部说明,依税捐稽徵法第10条规定,因天灾、事变而迟误依法所定缴纳税捐期间者,可依实际情形公告延长其缴纳期间。
对于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营利事业之负责人、主办会计人员或受委任办理申报之代理人等,因新冠肺炎接受隔离治疗、居家隔离、居家检疫、集中隔离或集中检疫等事由,无法于法定期间内完成申报缴纳税捐,财政部主动延长申报缴纳期限。
单数月报缴营业税、货物税、菸酒税与特种货物税等申报缴税期间原为今年5月17日、6月15日及7月15日,可分别展延至今年5月31日、6月30日及8月2日。
而今年第一季查定营业税缴税期限为今年5月10日,受隔离者可展延至5月31日;按月查定课徵营业税缴纳期间在今年5月10日、6月10日及7月12日者,受隔离者也能展延至今年5月31日、6月30日及8月2日。
此外,今年申报109年度综合所得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110年期房屋税缴纳期间为今年5月31日,受隔离者申报缴纳期限可展延至今年6月30日。
至于扣缴义务人应于每月10日以前将上一月内所扣税款向国库缴清,其缴纳期间原为今年5月10日、6月10日及7月12日,受隔离者缴税期限可分别展延至今年5月31日、6月30日及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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