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考试院院长关中退职后,因公职年资併社团专职年资计算,引发退离给与的争议,铨叙部要求关中缴还351万多元后,关中缴回后提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定,铨叙部当年逾期处分,判决须还关中351万9,383元。可上诉。
北高行政法院认为,社团年资处理条例规定「1年内」期限,文义上及法理上属公法上权利行使期间的特别规定,考试院是核发机关应在1年内(2018年5月11日前),作成命关中返还之书面处分并送达他。
合议庭表示,考试院并未在期限作成命关中返还的书面处分,之后的处分到2018年5月17日才送达关中,已逾前开1年期限而有公法上权利消灭的情事,且且铨叙部也不是得依该条例有权作成处分的机关,判决铨叙部须返还351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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