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员会明天将初审《刑法》相关条文草案,其中,国民党立委李贵敏提案废止「侮辱公署罪」相关条文,李贵敏表示,言论自由为《宪法》保障之基本权利,以及民主体制理应以人民为主及为民服务,高高在上的传统官僚衙门体制,早应予以废止。
李贵敏指出,《刑法》第140条、第141条「侮辱公署罪」是民国23年训政时期所制定之法律,已无法符合现今民主体制,以及言论自由等《宪法》保障之基本人权,甚至有碍公民前揭权利之行使。为落实以人民为主及为民服务之民主体制,并确保言论自由等基本人权,因此提案删除。
李贵敏认为,行政机关本应「依法行政」,不得箝制人民之言论自由;更不应以不符时宜的法令与刑责打压民眾、迴避民眾的评论与指教,遑论真有侮辱情事,也有「公然侮辱罪」或「毁损罪」等足以规范。
李贵敏说,侮辱公署罪是训政时期所制定,经过数十年之民主转型,早已不符现今之民主体制。如纵容行政机关以之箝制言论自由,显与民主国家之赋予人民言论自由之保障背道而驰,而有修正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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