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肇事逃逸罪」因违反明确性及罪刑相当原则,遭大法官宣告违宪,并明订政府2年内要完成修法,需在5月底前完成修法。民间司改会今天质疑,行政院会日前提出的「肇事逃逸罪」修法草案,除了将「肇事」改为「发生交通事故」外,仍持原本「逃逸」为构成要件,立法品质粗糙,未增强厘清交通事故责任,呼吁立院切勿採纳,应重新审视肇逃罪的保护法益。
对于行政院提出的修法草案,民间司改会今天举行记者会批评,修法期限在即,行政院及主责的法务部竟迟在4月27日才将「肇事逃逸罪」草案仓促送进立法院审议,不仅修法怠惰,且立法品质粗糙,就连司法院也持反对意见;司改会常务董事林俊宏指出,政院版的修法草案未来对肇事逃逸的认定仍然困难,造成实务混乱,呼吁立法院不能照单全收。
台北刑事辩护律师协会副理事长陈奕廷也说,政院版草案仅将「肇事」改为「发生交通事故」,仍维持原本的「逃逸」二字作为构成要件,但对于「停留现场的肇事者是否需要呼救」、「留下有效联络方式后是否可先离开」、「留在现场是否需表明自己身分」等争议仍未解决人民与法院的困扰,法务部所提的草案是拼凑的产物。
司改会主张,为保障人民生命安全,「肇事逃逸罪」的修法应鼓励通报救护,将肇事者协助呼救纳为减刑或免刑的事由,而欠缺明确的「逃逸」以「未使自己之身分获得确认而离开现场」取代。
司改会也呼吁立法院审议该法案时应彻底检讨法务部提案的眾多缺失,应该参照各界专家学者意见,仔细斟酌肇逃罪的保护法益,并在5月底前制定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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