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籍移工TRIYANTO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被测出酒精浓度0.29毫克超标,遭判刑确定。他筹钱缴清罚金后,劳动部却仍废止其聘雇许可,要他回国,他不服提行政诉讼救济,连雇主都替他求情、支付诉讼费。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劳动部处分有瑕疵,且不符合比例原则,判撤销废聘处分,可上诉。
TRIYANTO聘雇许可期间自2019年9月7日起算3年,他2020年3月22日因酒后骑乘电动自行车,经酒测浓度0.29毫克,遭依公共危险罪判刑2月,併科罚金1万元,得易科、易服劳役。劳动部认为他妨碍社会安定情节重大,同年7月27日废聘,责令雇主替他办理出国手续。
雇主及TRIYANTO不服,提行政诉讼主张,不能有酒驾犯行即一律认为情节重大,应就动机、目的、手段、程度、危害法益等客观情形整体判断;他的酒精浓度仅超标0.04毫克,且是骑电动自行车,对交通危害相对轻微,也未肇事,未造成他人实际损害,且犯后态度良好,无再犯可能,废聘违反比例原则,请求撤销。
雇主并替TRIYANTO求情,称他在公司服务近5年,工作表现良好,未曾在工作时饮酒,案发当天因朋友生日才喝点啤酒,不知酒量这么不好,一般移工来台犯法被罚钱,不是偷跑就是回国,他却想办法缴钱,公司才出诉讼费用,支持他打行政诉讼。
劳动部抗辩,酒驾属抽象危险犯,TRIYANTO轻忽其行为的危险性,已严重危及他人生命、身体法益,立法者多次提高酒驾刑责,就是要遏止此类高风险且具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且已透过教育、宣导及媒体广为宣传,TRIYANTO仍心存侥幸,情节已属重大。
北高行认为,劳动部2016年曾提出判断「情节重大」的5项参考因素,作为内部审查原则,但诸多行政处分仍未就此原则具体论述,对移工的工作权保障,还需检讨改进。TRIYANTO没有前科,酒驾被逮后认罪,判刑后也缴交罚金7万1000元执行完毕,其误触刑法所破坏法益的程度并非重大,没有不能继续留在台湾工作的原因。
北高行并指,TRIYANTO与雇主关系良好,并未因酒驾破坏信赖关系,劳动部却作成废聘处分,有理由说明不足等瑕疵,判断应属违法,也不符合比例原则,因此判劳动部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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