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姓妇人在连锁早餐店担任店员,去年利用为客人结帐机会,2度拿走收银机内现金共1000元,老板事后发现现金短少,发现是徐妇中饱私囊,报警提告,台北地院审理时,徐妇认罪并赔偿老板3000元,法官依业务侵占罪判徐妇6月,得易科罚金。可上诉。
判决指出,徐妇自去年6、7月起,在北市信义区的美而美早餐店担任店员,负责煮茶及向客人收款结帐。但她却在去年9月2日、3日于早餐店内2度拿取店内收银机内现金各500元,合计侵占1000元。事后老板发觉营业额短少,调阅店内监视器画面发现是徐妇所为,报警提告。
台北地院认为,徐妇利用收款结帐机会,侵占款项,未尊重他人财产权,行为可议,但考量她坦承犯行,并赔偿老板3000元达成和解,尚有悔意,依业务侵占罪判刑6月,得易科罚金18万元。可上诉。
徐妇犯罪金额仅1000元,事后赔老板3000元,还被判刑6月,她的赔偿款项加上罚金金额,超过犯罪所得183倍,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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