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公司在过去「白牌车」时代屡遭公路总局开罚,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去年统一见解,裁定主事务所若在直辖市,公路总局无权裁罚,并判决撤销Uber「公司」罚单。不过,同被开罚的Uber司机们,最高行认为属「个人」经营计程车情形,不适用该统一见解,遂判司机们败诉,全案确定。
公路总局2015年起依《公路法》取缔全台Uber白牌车,除对Uber公司开罚,也对司机们开罚,但因管辖权争议,行政法院判罚、判撤都有,大法庭去年9月18日作成统一见解后,最高行以Uber公司位在直辖市台北市,管辖权在台北市政府交通局,判决撤销公路总局裁处的罚锾,3年内转由北市交通局重新裁处。
在直辖市跑车的Uber司机,被公路总局裁处罚锾或吊扣牌照,也提起行政诉讼救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原本也以公路总局无管辖权为由,判决撤罚,案经公路总局上诉,最高行却废弃原判决,自为判决司机们败诉确定。
判决理由指出,该统一见解适用于《公路法》,规范对象是公司、车行或合作社,不适用个人经营计程车客运业的情形,个人部分是由《汽车运输业管理规则》规范,该规则明定:「个人经营计程车客运业者,应在该管公路监理机关辖区内设有户籍」,因此公路总局有管辖权。
最高行政法院认为,Uber司机利用Uber APP平台媒合客人,是司机「个人」与Uber「公司」共同合作营业,均有违规行为,公路总局虽不能对Uber「公司」裁罚,但对司机「个人」有管辖权,原处分并无违误;由于相关案件的管辖权争议已让当事人充分攻防,自为判决不会造成突袭,因此废弃原判决,直接判司机们败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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