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总统府资政徐立德8年前与音乐家陈怡伶结婚,婚后2人感情不睦,徐男打官司要求离婚,目前法院审理中;陈女另提告要徐男把原本同住房屋的电梯拆除,并赔偿她500万元,台湾高等法院维持一审认定,驳回她的请求。可上诉。
陈女提起请求回復原状诉讼表示,她与徐立德在2013年结婚前共同持有房屋,并登记共有,但2015徐男以年事已高、身体行动不便之故,未经她同意,私自订购电梯设备,并拆除房屋的螺旋梯,她被迫接受已经拆除装设工程,且无权过问。
陈女说,徐男当时因施工迁出房屋,迄今尚未竣工,目前仍处于未完工之凌乱状态,长达3年多,房屋多处呈现发霉腐朽,致使她所付出之数千万装潢费用及艺术品,形同废墟,她请求徐男回復回状,并赔偿修復费用等损失500万元。
一审、二审都认定,陈女知悉施作电梯工程之事且未曾反对,况且建物一楼大门有保全人员驻守,搭乘电梯需以磁卡感应,施工人员需经屋主即上诉人同意后,始可进出施作,徐男是取得陈同意后,才施作工程,。
合议庭认为,徐男并非无权用电梯设施占有建物。陈女以未经其同意而安装电梯设施为由,请求徐男回復原状、赔偿500万元,没有无理由,不应准许,判陈女败诉、驳回请求。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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