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局指出,配偶间相互赠与财产为不动产或股票时,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2条规定,赠与人应检附不计入赠与总额证明书以供地政机关、其他政府机关或公私事业办理赠与财产之产权移转登记,故赠与人会办理赠与税申报以取得不计入赠与总额证明书。
但配偶间相互赠与财产为存款时,因无产权移转登记问题,可免办理赠与税申报,倘若赠与人于赠与日后两年内死亡,则继承人办理遗产税申报时,常因查无相关赠与税申报资料,容易疏忽而漏报被继承人死亡前两年内赠与配偶存款,导致遭国税局补税及处罚。
国税局提醒,纳税义务人在申报遗产税时,应将被继承人死亡前两年内赠与配偶之财产视为被继承人之遗产,併入其遗产总额申报,尤其应注意被继承人死亡前两年内若有大额转匯存款或提领现金赠与配偶情形,申报遗产税时,切勿疏忽而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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