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开发行公司因防疫措施致股东会相关作业停摆,而无法依公司法第170条第2项规定召开股东会,亦未及申请延期办理者,经济部于17日说明,非公开发行公司延期召开股东会之相关作业处理原则。
经济部表示,各非公开发行公司之股东会开会日期得延期至8月31日以前举行,实际开会日期及地点应经公司董事会决议,而依规定延期召开股东会者,其原已践行之前置作业程序及期间之计算,仍以原定之股东会日期为基准,无须重新作业。
因目前疫情尚未明朗,经济部将持续配合中央疫情指挥中心防疫规定及视非公发公司实际状况与需求,滚动式调整因应事宜,相关资讯可于经济部商工行政服务入口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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