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中山区某服饰店的郑姓男店员,见穿着裙装的萧姓女同事正忙着工作,竟3度把手机放在她行经的路线上,用脚将手机移置萧女裙底偷拍,结果因手机补光灯开启被抓包。台北地院审结,依窃录身体隐私部位罪判郑男2月徒刑,得易科罚金6万元,可上诉。
检方起诉指出,郑男原任职服饰店,利用萧女穿着裙装,在店内整理衣物的机会,分别在去年10月10日晚间10时6分、10月11日下午1时37分、4时5分,3度开启手机的录影功能及补光灯,镜头朝上放置地上,然后用脚压住手机移至萧女裙底偷拍。
萧女察觉有异,当场抓包郑男的偷拍犯行,儘管郑男传LINE讯息解释及道歉,萧女仍报警提告,郑男后来也被服饰店开除。
侦审期间,郑男承认偷拍犯行,供称偷拍影片已经删除了。北院痛批郑男严重侵害他人隐私,所为实不可取,考量他有意愿赔偿萧女,但双方对于和解条件有落差,未能取得谅解,依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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