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指出,离岸风电第二阶段潜力场址推动海事工程,以国内产业能量为优先并严格把关,将依照「离岸风电船舶产业关联谘询审查机制」,推动离岸风电海事工程原则系以国内产业量能优先,并依该机制严格把关。

经济部说,要求相关开发商与团队优先使用本国公司或法人所持有本国籍船舶,若使用国内公司与外国合资设立公司船舶,应符合国内公司就合资公司之持股比例应大于二分之一,且合资公司就该船舶应有部分亦应大于二分之一。

倘国内相关船舶量能不足,须採用外籍船舶,经济部强调,须检附国内海事工程公协会确认国内无相关船舶量能证明,并依交通部航港局「非本国籍工作船申请停泊国际商港以外之其他港湾口岸作业要点」办理相关事宜。

经济部仍将严格要求开发业者确切依循经济部「离岸风电船舶产业关联谘询审查机制」及经济部工业局「离岸风电产业政策」之发展项目与期程,落实产业关联本土化项目,以促进国内海事工程产业量能在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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