菱光公司表示,以上邱纯枝等五位徵求人于「附件六【徵求人徵求资料汇总表册】」有关「对各项议案之意见」栏位中,就「(5)转投资事业检讨改进案(持股1%以上股东提案)」议案之反对理由记载:「本公司董事会认为,依专家意见,该议案有害公司发展,不应列入,但为避免纷争,始列入本年度股东常会议案,由股东进行讨论及表决。」等语,然东元公司董事会认为菱光公司所提之「转投资事业检讨改进案」不应列入东元公司110年股东常会议案之理由中,并无「该议案有害公司发展」此一理由,故邱纯枝等五位徵求人在徵求委托书之书面及广告之记载确有虚偽不实之情。
再者,邱纯枝为自然人,并非公司法人,而东光公司、光元公司、东和公司、中国信托银行亦未曾有董事会就菱光公司所提之「转投资事业检讨改进案」作成任何决议,何来「本公司董事会认为」之有,故邱纯枝等五位徵求人于上开「附件六【徵求人徵求资料汇总表册】」之记载显与事实不符,而有虚偽之情。
菱光表示,邱纯枝等五位徵求人在徵求委托书之书面及广告之记载有虚偽不实之情,依公开发行公司出席股东会使用委托书规则第22条第1项第7款、第2项规定,邱纯枝等五位徵求人徵求之全部委托书股数所代理之表决权及选举权,东元公司依法不应发给110年股东常会之表决票及选举票,并不得列入110年股东常会之表决权数及选举权数计算。
菱光指出,邱纯枝等五位徵求人之上开违法情事,业已影响东元公司110年股东常会之合法进行,为维护东元公司暨全体股东及往来交易厂商、银行、市场投资大眾之权益,菱光公司特提出定暂时状态处分之声请,请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商业法庭迅为卓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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