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证券商管理规则及外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之修正,金管会已完成「银行申请兼营债券、受益证券、资产基础证券承销及自行买卖业务应遵循之规定」修正,将于近日发布施行。本次修正放宽取得海外子行发行之公司债之限制,可有助银行于一致性之风险控管基础下,充分发挥其资产规模优势,建立更具规模之债券买卖部位。

其他修正重点如下:

一、109年9月26日修正发布之外银管理办法第19条之4,放宽外国银行分行得将依法令规定所提列之备抵呆帐及保证责任准备金额之50%计入外国银行分行净值。为使外国银行分行以净值为基础相关规范有一致性之标准,爰修正本规定所称之外国银行分行净值得併计前述计算项目(修正规定第6点)。

二、109年2月3日修正发布之证券商管理规则第31条之3,开放证券商得与海外关系企业买卖外国债券及从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并规定其限额以证券商净值计算。考量现行银行兼营债券自行买卖之部位限额系以银行核算基数为计算基础,基于控管一致性,爰增订银行与海外关系企业进行自行买卖外国有价证券之交易限额亦以银行核算基数计算,不适用证券商管理规则第31条之3以证券商净值计算之规定(修正规定第7点第1款)。

三、商业银行投资有价证券之种类及限额规定第5点,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投资于其负责人担任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之公司所发行之公司债等有价证券。考量我国银行海外子行因筹措资金需要可能发行公司债,及本会「新财管方案」已开放银行得透过自营买卖方式提供海外子行发行之结构债予高资产客户,爰参照本规定108年放宽承销关系企业所发行债券之意旨,于本次增定银行取得海外子行发行之不具股权性质公司债,且于当天出售者,得排除上开限制之规定(修正规定第7点第2款)。

金管会表示,本次修正除依证券商管理规则纳入得与海外关系企业交易之规定,及以银行核算基数控管限额外,并放宽取得海外子行发行之公司债之限制,可有助银行于一致性之风险控管基础下,充分发挥其资产规模优势,建立更具规模之债券买卖部位,及结合集团资源满足客户需求,提升我国银行业者竞争力,并进一步促进我国金融市场之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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