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条文修正重点如下:
(一)进货部分:规范公司申请股票一般板上市时,其最近期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来自集团企业公司、母公司或非属集团企业公司之关系人之进货金额不得超过70%,但基于行业特性、市场供需状况、政府政策或其他合理原因所造成者,得不适用之。
(二)销货部分:规范公司申请股票一般板上市时,其最近期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之营业收入、营业利益或利用集团企业公司、母公司、非属集团企业公司之关系人所提供之关键性技术或资产所生营业收入金额不得超过50%,但基于行业特性、市场供需状况、政府政策或其他合理原因所造成,且前开比率未超过70%者,得不适用之,俾利保障股东权益。
(三)就申请股票创新板上市公司进销货来自关系人之限额,依上述(一)、(二)所列标准订定之,惟就排除销货限额之但书条件部分,考量创新事业发展初期易因产销未达规模经济而有高度集中之情形,且该板限合格投资人方得参与交易,故为利产业结构转型、创新与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目标,爰未如一般板订有不得超过70%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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