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局主秘童政彰表示,此次修正共有3大重点。首先,银行计算资本适足率(BIS)时,过去仅国银可将50%的备抵呆帐及保证责任准备金纳入净值计算,此次修正放宽外银在台分行亦可比照计算,使相关规范有一致性标准。

其次,银行与利害关系人及海外关系企业交易限额,原先仅允许以证券部门净值作为计算基准。基于控管一致性,此次修法允许亦可採用相当于净值的「银行核算基数」计算。童政彰指出,银行和海外关系企业交易额度将扩大,提升外银在台分行及子行的经营效益。

童政彰说明,目前31家国银、8家外银在台分行的证券商业务指拨营运资金共400亿元,过去是以10%或20%为控管限额,对单一及所有海外关系企业的交易上限分别为40亿元、80亿元。若改採总体银行核算基数3.7兆元计算,则交易上限可提升至3700亿元。

最后,法规限制商业银行不能投资负责人担任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公司所发行的公司债等有价证券,此次修法增定银行未来若取得海外子行发行的不具股权性质、且于当天出售的公司债,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童政彰表示,此次放宽主要考量国银海外子行可能需发行公司债筹资,且「新财管方案」已开放银行可透过自营买卖提供海外子行发行的结构债给高资产客户。目前12家国银设有20家海外子行,未来可藉此满足海外子行筹资需求,并并扩大客户可购买的商品范围。

童政彰指出,此次修法放宽相关规定,预期有助银行在一致性的风险控管基础下,产生提升外银在台据点经营效益、满足国银海外子行筹资、发行新财管商品满足客户投资需求等3大效益,藉此提升银行业者竞争力、进一步促成金融市场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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