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大陆央行)今(22)日公布2021年第2季度拒收人民币现金处罚情况,人行依法对18家拒收现金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从1000元(人民币,下同)至10万元不等。被处罚的单位包括公共服务机构、医院、景区、停车场及保险公司等。

受到关注的是,在此次被罚主体中,有两家保险公司因拒收现金被罚。其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分公司或行销服务部在列;此外,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则因拒收现金被人行给予警告,并处7.5万元罚款。

据一财网报导,人行公布的处罚资讯表显示,18家单位的违法事实包括:拒绝公眾使用人民币现金购买商品、拒绝公眾使用人民币现金缴纳保费、拒绝公眾使用人民币现金支付车费、拒绝公眾使用人民币现金点餐、拒绝公眾使用人民币现金充值ETC速通卡、拒绝公眾使用人民币现金购买乘车票、拒绝公眾使用人民币现金支付停车费、拒绝公眾使用人民币现金购买商品、拒绝公眾使用人民币现金购买药品、拒绝公眾使用人民币现金缴纳加油费、拒绝公眾使用人民币现金缴纳燃气费等。

人行表示,将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坚持宣传引导与严肃惩治相结合,持续推进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工作。对核实为拒收人民币现金的,人民银行将依法处罚并定期予以曝光,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

人行指出,社会公眾遇到拒收现金行为,可依法维权。广大经营主体应强化法治观念、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诚信经营、尊重公眾支付选择权。

#人民币 #现金 #公眾 #拒绝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