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徵求意见,出现诸多创新突破,例如探索建立市场化的薪酬分配和长效激励约束机制,现职党政干部可以按规定在国有企业兼职;选聘优秀企业家可突破年龄国籍等条件,还提出国企负责人容错免责机制,为国资国企立法提供先行示范。
该《条例》大胆探索建立与企业市场地位和业绩贡献相匹配、与考核结果紧密挂鉤、增量业绩决定增量激励的薪酬分配和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明确激励约束可以採取增量利润分享、股权激励、战略目标达成奖励、专案跟投和风险抵押等方式实施。对人才资本、技术要素等贡献占比较高的企业,推动实施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
建立优秀企业家任职条件特别规定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容错机制。明确对透过市场化方式选聘的优秀企业家,根据规定的程序可以突破年龄、国籍、资歷、级别、任期等任职资格条件。国有企业负责人推动改革创新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存在失误的,可以按照程序予以免责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条例》还规定,国资机构工作人员经批准,可以以股东代表身份兼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但不得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也不得利用其公职身份为所兼职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
此次立法还创新混合所有制改革和国有资本运作,提出国有企业可以採取引进战略投资者、併购重组、上市及再融资、出资新设、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等方式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可以将部分国有资本转化为优先股,在少数特定领域可以建立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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