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销售额之范围涵盖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

营业人出租房屋,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或提前终止租约而依约收取违约金,同样属于销售劳务在价格外加收之费用,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申报缴纳营业税。

营业人出租不动产因可归责于承租人事由而加收之违约金,亦属销售劳务收取之代价,应列入销售额,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若营业人自行发现有漏开发票情事,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请儘速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向营业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及加计利息,以免遭补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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