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协助建构更好的育婴环境,劳动部近日修正发布「育婴留职停薪实施办法」规定指出,如受雇者有少于六个月之需求者,得以不低于39日期间,向雇主提出申请,并以二次为限,但有劳工询问,如有2名以上未满3岁子女,2次要如何计算?劳动部表示,受雇者于同时抚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申请次数应合併计算,并以最幼子女受抚育期间申请2次为限。
性别工作平等法规定,「受雇者任职满六个月后,于每一子女满三岁前,得申请育婴留职停薪,期间至该子女满三岁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时抚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婴留职停薪期间应合併计算,最长以最幼子女受抚育二年为限;育婴留职停薪实施办法也指出「前项育婴留职停薪期间,每次以不少于六个月为原则。但受雇者有少于六个月之需求者,得以不低于三十日之期间,向雇主提出申请,并以二次为限。」
劳动部条件司司长黄维琛表示,如果同时育有2名未满3岁子女包括双胞胎等情况,6个月以下的育婴留职停薪仍以最幼子女受抚育期间申请2次为限,意谓双胞胎也只能请2次6个月以下的育婴留职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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