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1名人妻小芳(化名)前年背着结婚17年的丈夫发生婚外情,甚至搬出家中与小王租屋同住一起,遭丈夫控告侵害配偶权,一审遭判赔46万元;但她说丈夫财产逾4千万,而她名下仅1辆车,且小王还是名中低收入户,上诉主张赔偿金过高,但高等法院认为侵害配偶权事实明确,驳回上诉,全案确定。

判决书指出,小芳已与丈夫结婚17年、育有2子,她在前年开始与1名已婚的小王发生婚外情,她在去年2月向元配提出离婚,并与小王在外租屋,遭元配逮个正着决定提告;而小王的妻子也曾目睹2人在台中中兴新村约会、同车出游;法院一审判2人需赔偿46万元。

案经上诉,小芳认为丈夫名下财产价值超过4000万元、2019年收入约85万,而她名下财产仅1辆小客车,而小王还是名中低收入户、名下全无财产,她认为一审判赔金额过高;她还提出彰化地院审理侵害配偶权诉讼时,多数赔偿金仅为25万,认为此案赔偿金也应低于25万。

台中高分院审理时调阅小芳与小王妻子的对话录音檔,小王妻子问小芳「妳现在要跟他搞一腿」,小芳则回答「对」,小芳在对话中承认婚外情,还说「今天已经走到这种地步了,也是要去面对,当然对妳抱歉,这个再讲也没有用。」法官认定确实已侵害双方配偶权,驳回上诉,全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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