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农委会4日发布新闻稿「农委会依法解除斗南镇农会贿选认罪吴姓理事职务,遏止少数不法分子贿选违法行为」,云林县府表示,农委会无视法院判处缓刑,且本案尚未定谳,农委会应该客观处理本案,而不是引用错误法条无限上纲,破坏法治社会的运作。

云林县府指出,本案系斗南镇农会理事吴锦宗为协助其妻当选农会会员代表,发生贿选行为,经云林地方法院判决吴锦宗「一时失虞触犯刑章」,且深具悔意,因此判决处有期徒刑,如易科罚金,并缓刑3年。

县府表示,吴锦宗触法事项与其理事资格毫无关系,斗南镇农会临时代表大会决议吴锦宗得以继续保有理事资格,发函云林县政府备查。云林县政府尊重斗南镇农会决议。

县府表示,应站在超然立场的农委会主动涉入斗南镇农会内部纷争,刻意援引农会法第46条,以道德诉说为由,强制要求解除吴的理事职务,史无前例。

县府说,农委会新闻稿表明其查询单位为云林地检署,却不以云林地方法院判决书为准,此种违背常理行为,是否有任何政治考量,启人疑窦。

县府强调,农委会先以农会法第47条,后来改引用第20条,要求解职吴锦宗的理事职务,显见引用法条无限上纲,扭曲法法令原意;公职人员涉犯案件以判决定谳为解职依据,农会仅是人民团体,农委会却援引地检署意见,现在还有近百个农会贿选案件尚未判决确定,是否也应要求全部解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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