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海岸生态保育协会理事长叶斯桂等人,不满环保署3年前针对观塘工业区作成的环评审查报告等4项行政处分,打行政官司,去年请求停止执行遭驳回确定后,再次提起声请,最高行政法院维持原审裁定,认为无法证明有难以回復之损害且有急迫情事,驳回请求。
环保署在2018年10月23日审查通过观塘工业区工业专用港环境影响说明书「环境现况差异分析及对策检讨报告」、「环境影响差异分析报告」、及中油的观塘工业区开发计画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等报告的4项处分,叶斯桂等人不服提起诉讼。
叶斯桂提起本案诉讼前,声请停止原处分之执行,去年被驳回确定,2019年6月21日叶等人提起本案诉讼,诉请撤销诉愿决定及原处分,并于审理期间,再声请停止执行,遭台北高等行法院驳回后提抗告。
最高行政法院认为,叶等人提出若干论文、新闻稿、脸书回应意见等资料为据,但未能举出实际数据或因果机转之具体解释,以厘清本件开发行为对于藻礁生态系之影响程度及范围,是否将造成永久且不可逆之摧毁,释明尚有未足,遑论所指其环境权、文化权就具体受有如何之损害且难以回復。
合议庭认为,叶等人主张,液化天然气储槽爆炸即相当于如何之TNT炸药爆炸威力,而未评估所谓爆炸风险,其所指开发案将对其生命、身体、财产等造成难以回復之损害,尚难认为已有足够之释明,因无法证明4项处分有难以回復之损害且有急迫情事,驳回抗告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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