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2年前尚在现役中的士兵,在108年服役期间透过网路认识年仅13岁的少女,双方进一步成为男女朋友,还在少女家中客厅发生性关系,未料却让少女怀,该名士兵事后不但没告知女方家人也不处理,少女母亲直到女儿怀孕5个月后,才被带去施行引产手术,并怒告男方,一审法官判处该名现役士兵1年8个月,经上诉后,双方达成和解,台中高分院仍维持原判,同意缓刑3年,须接受3场法治教育。

根据判决书记载,该名现役军人于108年11月间透过网路脸书认识,进而交往成为男女朋友。男方明知A女系未满14岁之少女,却于108年12月中旬某日下午,在女方家中客厅内,与小女友发生性关系。

未料,A女在108年12月月底发现生理期没来,该名现役军人于是要求A女以验孕棒验孕,发现女友已怀孕后,未立刻告知女方或及家属,直到女方家属到109年4月间察觉A女可能怀孕,才陪同A女前往医院检查确定怀孕后,才拜托医院对A女施行引产手术。

事后女方家属怒告该名现役军人,一审法官审理后,认为双方为男女朋友,男方明知A女未满14岁,身心均未发展完全,仍发生性关系导致A女怀孕并至医院施行引产手术,男方所为影响A女身心发展之健全。

法官考量,男方自警询时起即坦承犯行,态度良好,希望与女方成立和解,但少女家人因认为当初不反对A女与被害人交往,且已先告知男方若与A女发生性行为需依法付出代价,男方却仍与A女发生性行为,甚至在知道被害人怀孕后,也未于第一时间告知A女,因此A女无意愿与被告和解。因此遭判1年8个月。经上诉后,双方终于和解,但台中高分院维持驳回上诉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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