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部指出,行政程序法自88年2月3日制定公布,时空环境已多所转变,为避免法令适用产生窒碍,因此进行通盘检讨。
草案中统一「公告」的类型及方式,因现行条文有关公告规定为数甚多,修正后涉及「实体事项、机关权限移转、规范事件及对象系属抽象一般」者,应公告于政府公报;涉及「程序事项、规范事件及对象系属具体特定」者,应公告在机关网站。
为因应现代科技进步及智慧政府趋势,草案增订视讯听证、视讯公听规定;另外,增订公听会程序规范,明定公听会程序的适用情形、得邀请及应通知人员,以及举行公听会的书面通知应记载事项。
这次也修正「送达」规定,民眾可以向行政机关指定「特定地址」或「邮政信箱」,作为文书送达处所;明定行政函释应在机关网站公开等,以落实政府资讯公开、扩大公眾参与,也让民眾查阅资讯、收受文书都更为便利。
法务部表示,送达原则上应向应受送达人的住居所、事务所或营业所,但实务上常见应受送达人另向行政机关陈明以特定地址或邮政信箱为送达处所者,基于程序便民,符合行政实务需求,草案增订,应受送达人已向行政机关陈明以特定地址或邮政信箱为送达处所者,应优先以该地址或信箱为应送达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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