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近日公布「外国人受聘雇从事就业服务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规定工作之转换雇主或工作程序准则」(跨业准则),后续也公布核释令,要求拟跨业转换的移工要去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参加协调会,并要等14天没有同类雇主登记承接才能跨业转换,但也提及雇主如果在预定工作场所以外公立就业服务机构登记,不得参加协调会。
劳动部劳动力发展署跨国劳动力管理组组长薛鑑忠表示,依核释令及相关办法提及移工若要跨业转换,得要在公立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并且要14天没有同类雇主承接才可以跨业承接。
薛鑑忠提及,移工可以在任一公立就业服务机构登记,但如果要去其他地区登记,则起算日期要重新计算。
薛鑑忠说,除了规范移工外,也要求雇主不能在指「预定工作场所以外之公立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登记,如制造业雇主应在其工厂登记地址、营建业应在工地所在地址、看护工雇主则应在户籍地址等地所辖公立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否则不得参加协调会,也意谓无法跨业承接;他也提及,若是同类雇主则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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