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大拉炼董事长洪宝川,将公司当作自己小金库,佯称供应商要求提前支付现金,2009年1月到2014年4月挪用公司资金,被控诈欺、背信等罪,士林地院考量,洪与公司已经达成和解,赔偿利息损失,考量他将资金用于炒股,现仍在法院审理中,依违反商业会计法中的利用不正方法致生不实3罪,分别判处徒刑5月、6月、5月,应执行徒刑1年2月,得易科42万罚金,可上诉。
洪宝川在2009年1月间,告诉宏大龙潭厂厂长、会计部门,供应商石光铜业要求提前支付货款,并改为支付现金,借用货款282万余元。2011年4月,佯称供应商冠宇公司配合代工公司赶货,要求货款改为现金月结,将340万余元提领后用于私人周转。2014年2月,再称已与石光公司讲好,借用2014年1月的货款,要求弘大财务部门将259万余元的货款,交给洪宝川,3笔分别挪用51天、99天、70天,导致公司有2716元的利息损失。
洪宝川坦承犯下诈欺取财罪,法官考量宏大公司并没有另外支付款项给予石光、冠宇公司,洪已赔偿宏大利息损失,并达成和解。
判决指出,洪宝川佯称供应商已经更改付款条件,诈取宏大应支付的货款,影响全体股东权益,判处应执行1年2月,另外,法官考量洪宝川涉高买操纵公司股价,经高等法院判处徒刑6年,案件仍在最高法院审理中,为不影响洪家庭、经济过剧,宣告得易科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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