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水泥公司太鲁阁採矿权获经济部再度展限20年,引起当地太鲁阁族原住民不满提告声请撤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居民胜诉,撤销诉愿决定及原展限处分,亚泥不服提上诉,遭最高行政法院驳回确定。

亚泥公司在1973年受让取得位于花莲县秀林乡及新城乡之新城山大理石採矿权,经济部在1978年对于採矿执照第一次展限,之后第二次展限争矿权到2017年11月22日止,该矿区范围及矿业用地范围位于玻士岸部落原住民保留地。

亚泥在第二次展限期间届满前,于2016年申请矿业权展限,经济部认为亚泥公司矿业权展限申请案符合规定,核准亚泥公司系争矿业权展限之申请,有效期限至2037年11月22日止。

徐阿金等4名矿区内的土地所有人及当地居民,提起诉愿,经行政院诉愿决定驳回,于是对经济部提起行政诉讼,后来亚泥公司独立参加经济部之诉讼,北高行撤销诉愿决定及原处分后,亚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行政法院认为,採矿权20年为一期,可无限次展限,并以不得驳回为原则,且在准驳前,採矿权视为存续,实质上为几乎不间断并以破坏土地环境方能採集自然资源之典型影响蕴育原住民族族群及传统文化之开发行为。

合议庭表示,在未于事前践行「尊重原住民族意愿及平等对待」践行该程序即作成的展限处分,无异使原住民族事前谘商同意参与程序未经实现,遭到否定,原住民族只剩下接受该决定及继续开发之事实,此种事后参与已无济于事。

合议庭认为,北高行的判决以原处分未践行原基法第21条第1项规定为违法因而撤销诉愿决定及原处分,核无违误,亚泥上诉指摘原判决违背法令,求予废弃,没有理由,判决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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