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推动「公司治理3.0-永续发展蓝图」,金管会研议修正「公开发行公司年报应行记载事项准则」, 规划将现行规定上市上柜公司应于股东会7日前申报股东会年报,修正为上市上柜公司实收资本额达100亿元以上或外资及陆资持股比率达30%以上者,应于股东会14日前申报股东会年报。

此外,在强化公司治理之资讯揭露方面,拟明定公司应具体叙明董事会之多元化政策、具体管理目标及落实达成情形,以及个别董事及监察人之专业资格与经验。

为强化审计委员会运作情形之揭露,增加明定公司应于其他应记载事项,揭露独立董事建议或反对事项内容之资讯。

为强化薪资报酬委员会成员之资讯揭露,将明定公司应叙明薪资报酬委员会成员之专业资格及符合独立性情形。另公司如有设置提名委员会,应揭露其组成及运作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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