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男子向全球人寿投保癌症终身险,罹患大肠癌后,因併发症11度置换输尿管,事后申请理赔,全球人寿却拒付其中5次保险金共100万元。李男提告,台北地院认为,全球人寿不能在保险契约文字上,片面做不利被保险人的解释来规避责任,因此判全球人寿应如数给付,可上诉。

李男主张,他2007年间投保「全球人寿防癌终身健康保险」,保险契约有效期间确诊罹患大肠癌,引发输尿管相关併发症,2014年至迄今共动了11次手术;依照保约,每次手术应给付他20万元医疗保险金,全球人寿却拒付其中5次,因此提告请求给付100万元。

全球人寿抗辩,李男接受的输尿管置换术,是为治疗「治疗癌症所引起的併发症」,并非以治疗「癌症」或「癌症所引起併发症」为直接目的的医疗行为,且置换术是「医疗处置」,不属于手术,不符合理赔条件。

北院认为,併发症可再细分为疾病併发症、治疗併发症,前者为疾病在自然病程中,可能併发出其他病症,后者则为因检查或治疗疾病所衍生的併发症,因此,保险契约原文为「以此癌症或此癌症所引起的併发症为直接原因」,应包括治疗所引起的併发症或后遗症。

北院并指,一般人愿意额外支出保费,就癌症併发症部分一併投保,就会预期「癌症本身」、「癌症引起的併发症」及「治疗癌症引起的併发症」都在保障范围内;全球人寿为具有规模的大型保险公司,有较充分的资讯、精算能力和法律知识预作评估,如果要有意排除给付「治疗併发症」,在拟定保险条款时,就应写的更清楚,不能等到理赔时,在片面为不利被保险人的解释,来规避应承担的保险契约责任。

北院根据病歷,认定李男确诊癌症,并因癌症引起病发症,经医师诊断须接受输尿管置换术,因此判全球人寿应如数给付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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