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于发布新令核释,自国外进口或国内产制专供生产有机发光二极体(OLED)显示器用之玻璃,可检具工业主管机关证明及承诺不转售或移作他用的声明书,向进口地海关或所在地国税局申请免徵货物税。

财政部说明,依货物税条例第9条规定,凡磨光或磨砂、有色或无色、有花或有隐纹、磋边或未磋边、卷边或不卷边之各种平板玻璃及玻璃条,均属平板玻璃,从价徵收10%货物税;但导电玻璃及供生产模具用的强化玻璃免徵货物税。

随着工业发展,科技产品日新月异,因应光电产业发展与需求,财政部基于扶植国内产业发展及提升光电业者竞争力考量,前以2002年4月29日台财税字第0910404950号令及2004年3月9日台财税字第0930450466号令核释专供生产液晶显示器用之玻璃及专供生产电浆显示器模组用之玻璃,可检具工业主管机关证明文件及承诺不转售或移作他用声明书,向海关或国税局申请免徵货物税。

财政部表示,供生产OLED显示器用之玻璃,依其制程及应用特性,分为阻绝水氧入侵,延长OLED显示器使用寿命之上背盖板,及镀上OLED材料之导电玻璃,组合加工成OLED显示器,两者相辅相成,为OLED显示器不可或缺或替代的必要原料。

基于OLED显示器与液晶显示器同属我国重点发展的显示器技术,为扶植国内OLED显示器产业,财政部参照经济部工业局意见,发布新令核释首揭规定,有助于降低业者经营成本,提升重点发展之显示器技术,促进国内相关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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