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积极推展《基本法》第23条立法工作,保安局长邓炳强接受媒体专访时表示,23条立法不会考虑2003年政府作出的3项修订,会以修订前的草案版本作为起点。
港府曾于2003年就23条立法作出3项修订,包括内地组织被中央禁制后,从属的本地组织不会在香港被禁;加入以公眾利益作为非法披露官方机密的抗辩理由;以及取消警方在没有法庭批准,可入屋行使紧急调查权力。
邓炳强接受《信报》专访时指,如果有组织在内地危害国安,附属团体不会因为并非在内地就停止继续从事相关活动。另外《香港国安法》有赋权警方毋须搜索票入屋调查搜证,看不到23条为何不应该有相关安排。他又以壹传媒高层被控违反国安法为例,有证据显示媒体有机会被利用为危害国安的工具,反问是否仍应该提供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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