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今日(23日)召开会议,通过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展开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徵税对象包括居住用、非居住用等各类物业,不含农村宅基地。试点期限为5年,由国务院制定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至于试点实施启动时间,将由国务院确定。

中国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人随后表示,将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起草《房地产税试点办法(草案)》,按程序做好试点各项准备工作。

会议通过的试点方案内容:

一、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徵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

二、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科学可行的徵收管理模式和程序。

三、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大会常委员会备案。

试点期限为5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试点过程中,国务院应当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授权期限届满的6个月以前,向全国人大会常委员会报告试点情况,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员会决定。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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