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男子5年前因喂养流浪猫问题,与邻居年逾70岁的陈姓老翁发生争执,陈先持竿子戳向林男,林男抓住竿子不放致其跌倒受伤,急救后隔天仍死亡;台湾高等法院认为林男与陈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只须为其受伤负责,判赔9410元。可上诉。
陈的妻子及子女提告主张,林男与陈男相互拉扯后,将陈男推倒并压制在地,致其头部受到撞击而受有钝伤,陈起身后旋即再次倒地昏迷不醒,经送医急救后,因头部钝伤导致颅内出血、脑疝脱,致中枢神经性休克死亡。
陈的家属主张,林男不法侵害被害人之生命、身体,致陈男死亡,要求林男赔偿1092万多元,新北地方法院驳回请求,判林男免赔。
高院认为,林男明知被害人已70余岁,身形、体力、反应等均明显不如己,且当时已有他人站立于其2人之间进行阻挡、劝架,林仍持续抓住竿子不放,以致陈因而跌倒受伤,须负一半过失责任,判决赔偿9410元。
高院表示,陈男虽因跌倒而受有头部钝伤,但死亡原因是其本身因冠状动脉疾病接受双重抗血小板药物疗法,抑制血小板凝集功能,易有出血可能,且因长期慢性病变,致中枢神经性休克死亡,其死亡结果并非系头部钝伤所为,林男不须为其死亡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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