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女子以身心障碍身分优先录取桃园某儿童之家的临时保育员,3个月后遭依「种种不当行为」理由开除,她自认受霸凌、就业歧视提起申诉,但桃园市政府决议不成立,她因此提行政诉讼救济。不过,一审认定儿童之家已有针对李女的身障状况做职务再设计,且李女举不出遭霸凌的证据,判她败诉,案经最高行政法院驳回上诉,全案确定。

李女因车祸行动不便,2017年7月间以身障者优先录取儿童之家临时保育员,她认为儿童之家未针对她的身心障碍状况为职务再设计,害她遭家童及同事歧视、霸凌。她向桃园市政府申诉就业歧视,但最后决议歧视不成立,她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诉讼。

李女主张,儿童之家未为职务再设计,反而安排她到「白熊家」,而「白熊家」的孩子父母多半在监狱中,较会恶整或挑衅老师,且儿童之家后来对她监控、威胁、霸凌,甚至还要她爬到2楼打卡,最后更恶意终止劳动契约,明显有就业歧视,桃市府的决议有违误,请求撤销。

桃市府解释,经调查,「白熊家」家童年龄在国中以上,不需每天带上下学路队,也不用时时叮咛及看照,已是针对李女身障情形为职务再设计;打卡部分,也调整让李女改至大门口守卫室打卡。

桃市府并指,李女称遭家童衝撞,并遭儿童之家以此理由开考绩会2次后开除,并非就业歧视处理的事项,又儿童之家安置对象,本来就是失依无助、具偏差行为、受虐等类型儿童,照顾这些儿童就是李女工作职责所在,她却以此主张受就业歧视,显与儿童之家成立宗旨背道而驰。

一审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调查后,认定桃市府的抗辩均是事实,儿童之家确实有就李女身障状况做职务再设计,另李女称遭儿童之家监控、霸凌,却提不出相关证据,因此不採信其主张,判她败诉。

案经李女提上诉,最高行政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并无违背法令,因此维持原审见解,判李女败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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