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今日(4)通过《公司法》」修正草案,允许公发公司及非公发公司,都可以视讯方式召开股东会。经济部表示,非公开发行公司如遇天灾等不可抗力因素,在主管机关公告后,即使没有修改章程明定之,也可开视讯股东会。至于公开发行公司,则在金管会主管机关子法规范下,可以视讯替代。新法本会期即送立院,明年上路。
每年5到6月是各公司股东会召开旺季,但今年5月适逢三级警戒,严格限制实体聚会人数,造成许多公司股东常会无法依法于6月底前召开。最后一般非公发公司,经济部以发布问答集指引,让其不用报备延期召开;公发公司部分,金管会则以公告暂缓兼以视讯辅助等方式召开股东会。
经济部指出,现行公司法规定,非公发公司如未于章程明订,不得以视讯方式召开股东会,而公发公司则完全未开放视讯股东会。然随着数位科技进步,且视讯会议之使用设备与应用技术也已趋成熟,因此给予可採行视讯股东会弹性。
新《公司法》修正两大重点,一是非公发公司与闭锁性公司部分,增订中央主管机关得因天灾事变等不可抗力情事,公告排除章程订明限制,也就是即使中小企业没有章程明定,也可以开视讯股东会。
商业司副司长刘雅娟说,原则非公发公司要开视讯股东会,还是得明订在章程内。但未来如有不可抗拒因素,经主管机关公告,即使章程未定也可召开。该公告仅适用该年,不能用在下一年。
第二是公发公司部分,开放公发公司可採行视讯股东会,并优先适用证券主管机关所定的子法管理。也就是上市上柜公司可开视讯会,但要依照金管会等金融主管机关子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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