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21世纪经济报导,该案是新「证券法」确立中国特色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后的首单案件,是迄今为止法院审理的原告人数最多、赔偿金额最高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康美药业公司连续3年财务造假,涉案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认为让为恶者付出沉重代价,实现了「惩首恶」的目标,有利增强市场各方的敬畏之心,共同营造良好市场生态。
新华社报导,2020年5月因康美药业在年报和半年报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中证监对该公司和21名责任人作出罚款和市场禁入的行政处罚。2021年2月,中证监对负责康美药业财务审计的正中珠江会计所和相关责任人员亦作出行政处罚。
4月,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受部分证券投资者特别授权,向广州中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经最高院指定管辖,广州中院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查明,康美药业披露的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和未按规定披露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正中珠江会计所出具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均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经专业机构评估,投资者实际损失为24.59亿元。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作为5.5万多名投资者的特别代表人参加集体诉讼。
判决结果显示,康美药业作为上市公司,承担24.59亿元的赔偿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兴田夫妇及邱锡伟等4名原高管人员,组织策划实施财务造假,属故意行为,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另13名高管人员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20%、10%、5%的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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