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壳财经报导,意见稿第十三条提出,数据处理者开展的四项活动,应按照大陆政府相关规定,申报网路安全审查:一、匯聚掌握大量关系国安、经济发展、公共利益的数据资源的互联网平台营运者实施合併、重组、分立,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安的。二、处理一百万人以上个资的数据处理者赴国外上市的。

三、数据处理者赴香港上市,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安的。四、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安的数据处理活动。此外,大型互联网平台营运者在境外设立总部或营运中心、研发中心,应向网信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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