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一名狼父对小二女儿伸狼爪,不但在住处性侵,还到学校厕所、夜市厕所逞欲,女儿年纪稍长后,还把女儿当廉价卖身女,完事就给500元打发,6年来受害至少15次,少女去年勇敢揭发狼父兽行,桃园地院依强制性交罪重判狼父12年8月。

少女指控,父亲从她小学2年级开始就对她不轨,趁家人不在时对她上下其手、性侵,在住处就至少有7次,甚至在接送她上下学时,3度把她拉进学校厕所逞欲,就连带她逛夜市,也曾被带进夜市的厕所性侵。

少女还说,她升上国中2年级后,父亲开始用钱堵她的嘴,每次性侵完就给她500元,直到去年她鼓起勇气说出一切,才脱离苦海。

狼父被逮后矢口否认犯行,直到法院审理才坦承不讳,与少女、社工查访和妻子证述相符,加上少女的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桃园地院法官清查发现少女遭染指次数至少15次,斥狼父不但未善加照护女儿,还严重残害其身心健康及人格发展,危害甚鉅,不应轻纵。

法官审酌狼父坦承不讳,具悔意且无前科,依7个对未满14岁女子犯强制性交罪各处7年6月徒刑、3个对未满14岁女子犯强制性交罪各处7年8月、对未满14岁女子为性交罪处3年6月、4个对14岁以上未满16岁女子为性交罪各处1年,合併应执行12年8月徒刑,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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